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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身患疾病,侵权人责任能否减轻?

【前言】:

      两辆摩托车相撞,男子颈椎腰椎多处受伤,起诉至法院索赔时,对方却表示受害人本身就患有颈椎病,应该减轻赔偿责任。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1日19时37分许,杨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周大某相撞,致使二人不同程度损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大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颈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并全身多处骨折。周大某住院74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杨小某垫付4万元。

       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杨小某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相符(持C1证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安全隐患(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周大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有安全隐患(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杨小某驾驶的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其母亲吴某美,但该车平时是杨小某在使用,且杨小某在该摩托车上安装了遮阳伞。吴某美为该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周大某将杨小某、吴某美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诉讼过程中,杨小某申请对周大某的颈椎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大某治疗颈椎病所花费用和时长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周大某颈椎病、腰椎病既往存在;2. 脊髓损伤遗留四肢不全瘫构成7级伤残,外伤作用力大小为:主要作用;3. 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区分哪些是治疗周大某自身颈椎病所花费的费用,也无法区分其治疗花费的时长。

       经核算,原告周大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为501341元,上述损失均超过了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和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大某198000元;对于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周大某承担30%的责任,杨小某承担50%的责任,吴某美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任 雁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民事诉讼法律服务 ,具有金融机构法律服务经验。
       个人简介: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22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现为律所诉讼部执业律师。
 

1、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的,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周大某自身存在疾病,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伤为主要作用,应当依法核减部分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大某承担次要责任,法庭亦已经对周大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减轻了被告的30%的侵权责任。虽然原告周大某既往存在颈椎病、腰椎病,且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周大某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周大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例中,各方的侵权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本案中,被告杨小某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大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擅自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被告吴大美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明知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杨小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仍然将车交予杨小某使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责任划分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