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另类”宠物引发的悲剧
【前言】:
网购已经成为当下非常普遍的一种购物方式,平时我们除了会在网上购买衣物、食品以及一些日用品外,许多朋友甚至还在网上购买宠物,这看似时尚的网购宠物,其实也会引发许多安全问题。
2021年7月4日,杨某甲通过北京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与邵某联系,欲购买活的银环蛇。邵某与杨某甲沟通后,在某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标题为银环蛇未去毒,并配有银环蛇图片。杨某甲通过某平台拍下银环蛇订单,为此支付110元。邵某联系杨某乙发货,并支付80元。杨某乙收取邵某款项后,通过微信与王某联系,王某按照杨某乙提供的杨某甲地址将银环蛇通过快递邮寄发出,并收取杨某乙60元。
上述快递由某快递公司快递运输,杨某甲于2021年7月6日收到银环蛇。2021年7月9日,杨某甲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其电话告知其母齐某自己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告知蛇的种类。齐某遂将杨某甲送往医院急诊,就诊时未能说明蛇的种类,经治疗无效中毒身亡。
杨某甲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邵某、杨某乙、王某、某快递公司、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甲对其遭受的银环蛇咬伤致死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分别为80%、20%。
【律师说法】:
杨姝莞 律师
1、案例中,由杨某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杨某甲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银环蛇具有致害性和高度危险性的风险应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对于其因主动要求购买未去毒银环蛇活体而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也应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但其仍坚持购买银环蛇,主动招惹已知的风险,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杨某甲在被咬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救治,亦未如实告知系被银环蛇所伤的重要诊疗信息,导致救治时机贻误、损害后果扩大,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共同危险或均充足原因力的分别侵权,但其分别实施的提供银环蛇网络交易服务、出售、交邮、运输、投递银环蛇的不法行为均具有过失,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杨某甲遭受人身损害的同一后果,与杨某甲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可归责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各环节行为主体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邵某、杨某乙、王某三人出售、交寄银环蛇均未取得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三人均违反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
结合《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法律强制要求快递企业建立、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是为了应对快递过程中已知、未知的不合理危险。且邮寄活物、致害性物品等不合理危险,在邮寄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已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认知和可预见性。
但某快递公司未进行收件验视和安检,以致自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件、运输并为杨某甲投递了危及寄递安全和用户安全的毒害性物品银环蛇,并最终完成投递交付,该公司忽视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生命或财产利益而规定的安全制度,未达勤勉标准,构成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邵某通过北京某公司平台在线上架银环蛇交易链接,且在商品名称中注明了“银环蛇”“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并附有银环蛇图片,北京某公司理应对买受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害具备相当可预见性,但北京某公司未能通过机器或人工审核方式及时发现该上架链接并加以管控,其未及时、有效审核、管控危险物品上架交易并为邵某和杨某甲继续提供银环蛇网上交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