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否“双重”赔偿?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比较常见,这看起来是一件事,但在法律上却是两个法律关系,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相冲突吗?当事人能否够获得“双重赔偿”呢?
罗源县某公司职工张某在公路保洁时,被货车撞倒不幸当场死亡。张某家属去年12月向罗源县总工会寻求帮助。县总工会工作人员陪同张某家属前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今年3月,罗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家属工亡补助金逾72.8万元、丧葬补助金逾3.7万元,合计76.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罗源县总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合议庭巡回审判点,4月公开审理了这起维权案。通过双方的案情陈述,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家属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两种赔偿并不冲突。工伤损害赔偿是由单位向社保部门提请,而交通损害赔偿是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另案提起。
经过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工伤赔偿结果,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律师说法】:
文 斌 律师
1、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可以由单位申报工伤,被评上工伤后,员工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2、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具体有哪些项目?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际可以获得赔偿项目要根据伤残等级、治疗、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具体情况而定。
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5、“双重赔偿”是否就是“双倍赔偿”?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看到,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个“双重赔偿”,并不等同于“双倍赔偿”,因为,两种赔偿的项目不尽相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医疗费是不能重复赔偿的,如果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已经确定了肇事一方赔偿了医疗费,那么在工伤待遇中,医疗费这一项就不能再次享受了,而且法律对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没有作出规定,谁先谁后赔付,不受影响。
【星河小提示】:
在此,星河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没有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私了,避免今后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由于缺少证据和资料,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