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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前言】: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就构成避险过当,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5月22日2时4分青海省玛多县发生7.4级地震,西宁的震感非常明显,地震发生时,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某局副局长永某醉酒后在家中睡觉,情急之下驾车把家人转移至中心广场空旷地带,后又驾车到中心广场接载家人继续行驶。在驾驶的过程中,永某驾驶的丰田车和一辆“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的永某控制,经鉴定,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73mg/100ml。案发后,永某赔偿现代车驾驶员马某车辆修理费2200元,取得了马某谅解。

       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永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陈艳平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商债催收、侵权纠纷、交通事故、金融借款、房屋买卖等民商事纠纷。擅长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擅长金融领域催收业务,执业以来,为金融银行顾问单位催回逾期贷款现金上千万、以物抵债金额近亿元。
       个人简介:2006年-2009年在广东从事外贸业务三年,2010年-2018年从事法院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工作,先后在审判监督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速裁庭等庭室接触各种类型民商事案件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实务经验。2018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现为团队专职律师。先后在律所诉讼部、执行部、金融部岗位工作,曾任律所金融部桂阳组组长,现任律所金融部宁波银行组组长。
 

1、什么是“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不仅包括了行为在定性上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在行为的法律后果上不需要承担刑罚。

 

2、什么是“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就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虽然在法律上认定具有避险的性质,但这种行为是要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如何区分“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 

       首先,紧急避险必须是要针对某一个现实的危险,这个现实危险就是实施避险行为的对象,不但包括其他人对避险行为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也包括生病、地震或者在野外遭遇了野生动物的袭击等,这种广义的危险都是紧急避险的成立前提。

       其次,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如果危险是行为人预计、估计、设想会发生,从而提前实施了避险或者危险已经发生并且结束,行为人延后实施的避险行为,这都不属于紧急避险,反而构成故意或者过失责任的犯罪行为。

       再次,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危险已经迫在眉睫,二是客观上也没有其他的更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危险或者虽然有更好的方法,但行为人在当时无法意识到有这样的方法。

       最后,必须要实施避险限度以内的危害行为,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就成了避险过当。比如,在实施避险过程中,如果选择其他人的重大财产或者危害到第三方生命的代价去实施避险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是避险过当的行为。

 

4、案例中,永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紧急避险?  

       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应当从前后两个阶段分析:第一是在案发时,也就是地震发生之后,他开着车将家人转移到了中心广场这样的空旷地带,就可以免于遭受比如建筑物倒塌这样的二次伤害。虽然永某醉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但是他是为了避免家人遭遇地震现实发生的危险。所以,前一个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但达到空旷地带后,其家人已经处于安全状态,永某第二次实施驾车载家人继续行驶,这就超出了紧急避险范围,因为不具备实施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

 

5、如果永某是担心余震,想把家人转移到更安全的地方,这算不算紧急避险?

       虽然我们从案件事实中无法判断永某具有上述情况,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永某是出于对余震担忧的考虑,也是主观上的假想,对于这样一种假想,法律上就不认定为紧急避险,属于假想避险。假想避险是一种客观上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具有这样一种危险才实施的避险行为。

       永某在主观上虽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识,但他的确是出于对地震的恐慌,客观上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判断危险程度,主观上法律也不应苛求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冷静思考是否会有余震以及危险程度。永某情急之下实施的二次行为,其法律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星河小提示】:

         紧急避险是通过对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实现对更大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掌握紧急避险的明确限度非常重要,毕竟,超过必要限度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