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失火,谁来“买单”?
【前言】:
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大家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由于电动车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频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那么,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后,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8日16时许,马鞍山市某小区35栋一楼梯间因潘某的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并将旁边高某、刘某的电动车引燃烧毁。火灾发生后,同楼栋的陈某及其孙女郑某1、郑某2三人发现火情后,用毛巾捂住口鼻,在逃离火灾过程中被一楼的大火烧伤。后经鉴定所鉴定,郑某1的手部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郑某2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陈某某的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的伤情分别构成六级伤残、七级伤残。
后陈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事发电动车生产商、经销商、潘某、高某、刘某、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赔偿其三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同计207.74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电动车生产商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火灾,承担陈某等三人事故经济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经销商以“以旧换旧”形式,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况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他人,存在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经济损失1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主潘某因车辆管理不当,引发火灾,承担6%的赔偿责任;高某、刘某因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的赔偿责任。以上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到位。
宣判后,电动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刘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李御兰 律师
1、以上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经调查查明电动车的电池本身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则电池销售商、生产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如果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电动车,由此引发的事故则由使用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疏于履行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车进入楼道予以制止,未尽管理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车发生火灾后一般会引发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
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
1、若电动车发生火灾,受害者因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电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索赔损失。
2、 如果使用人违规停放、使用电动车等导致电动车火灾,物业管理公司、出租人未及时制止,未依法保障房屋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也存在一定过错。电动车使用人、物业公司、出租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除了以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个人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个人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对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星河小提示】:
从案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电动车主还是物业,都有着各自的管理责任,如果其中的一方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所以,只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严把质量关,车主合理使用车辆,物业公司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