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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河 | X.H News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前言】:

       随着抖音、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崛起,短视频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新兴产业。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短视频的制作和兴起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但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当用心创作的短视频内容遭遇侵权时,能否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抖音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并上传至抖音。后“ahua”发现快手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上传的一条短视频“纸飞猪”与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中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是抖音平台运营方,获得了涉案生活记录短视频作者“ahua”的授权。微播公司将快手平台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

       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及合理费用等。

 

【律师说法】:

邓 昕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经济案件强制执行。
       个人简介: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经济法本科。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部主管。长期担任银行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致力于打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目前已组建规模化的金融法律服务团队,为宁波银行、资兴农商银行、永兴农商银行、桂阳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1、短视频算不算《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且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就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

 

2、如何理解“类电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11月11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修改了《著作权法》第三条。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短视频就是此类作品。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成了“视听作品”。从目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来看,“视听作品”的范围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范围基本相同。就这一部分,总结起来就是:短视频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如果短视频有独创性的话,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修法之前为“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如何衡量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理解何为“独创性”的时候,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来理解。“”就是作者亲自、独立完成,没有抄袭他人。“”即有一定的创作性,能体现一定的美感。这个美感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之美。“独”和“创”缺一不可。有的“作品”是作者独自完成的,但是毫无美感,则不具有“独创性”。有的“作品”有一定的美感,却是作者抄自他人,也不具有独创性。

 

4、短视频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5、短视频侵权可能涉及到哪些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

       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制作者是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与主播如果构成分工合作或者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播放平台如果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且在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或下架侵权作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6、如何防范短视频涉及的法律风险?

       1、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2、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3、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要注意保存向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该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4、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5、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6、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星河小提示】:

        短视频虽然短小,但承载着作者本人的创作理念与情感表达,大家应自觉予以保护。且短视频版权雷区较多,谁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需要小心谨慎,毕竟侵权赔偿的费用可能比收入还要高,甚至有可能将苦苦经营的IP拱手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