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经济账该如何算?——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的认定
【前言】: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在热恋中的人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在,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恋爱期间的经济账自然也会清楚地算一算。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呢?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李某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期间,与被告崔某在KTV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崔某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李某借款,李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将钱款给崔某。同时,崔某还用李某的账号消费及刷取信用卡,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崔某在2个月的时间里共花费李某109665元。李某随即和崔某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还上借款项,崔某认为上述款项为李某自愿赠与,拒不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由于被告崔某满16周岁但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的法定代理人崔某某、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恋爱期间,在短短的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存在借贷关系。并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借款金额合计45000元,其余款项不能举证系借款,不予支持。
之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父母崔某某、许某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支付45000元。
【律师说法】:
任 雁 律师
1、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我们知道,“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
3、财产赠与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星河小提示】: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因此在恋爱期间的借款,在互相转款时注意加上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万一恋爱关系结束,也有利于对自身财产予以保护和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