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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行政救济是个啥?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日常大多遇到的是“民”与“民”之间的纠纷,那“民”与“官”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呢?如果与行政部门发生行政纠纷,是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应该选择法定的行政救济途径来处理。

 

【案情回顾】:     

       王某与俞某因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揪拽。在推搡过程中,王某挥拳击打俞某眼部两下,俞某准备还击时被旁人从身后抱住,俞某便用脚踢向王某的左膝盖,导致王某左膝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血。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的报警后,随即派员出警至现场处理。县公安局经过调查询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俞某和王某7日和3日行政拘留处罚。

       事后王某表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并经过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仍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败诉后,王某继续上诉。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市、县两级公安局则提出再审申请。

       2022年2月14日,高院裁定认为王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符合“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二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因此驳回警方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杨姝莞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相关行政法律服务、离婚、民间借贷及其他民事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2019年从业,2022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在律所诉讼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遇到行政纠纷一般如何解决?

       行政纠纷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产生此类纠纷应该选择法定的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基于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也就是我们所说与“官”产生纠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行政救济主要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另外还有行政信访和行政申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从而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复议相较于行政诉讼更加的便利,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作为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程序更为严格,审查更为公正严谨。

 

3、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案例中,王某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申请期限内向县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也就是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适用一级终结复议制度,所以经过市公安局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王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就不能再向市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提出复议的申请,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行政争议的最终裁决。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

 

4、复议管辖机关一般是哪些?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管辖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例外的管辖机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中,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一般是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它情形: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反之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该组织作为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某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之后该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星河小提示】:

       在行政行为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它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