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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骂人,你可能侵权了!

【前言】:

       微信是我们生活中主流的社交工具,包括他的朋友圈功能,也成为人们分享生活、抒发情感的重要阵地。根据微信朋友圈的显示规则,朋友圈分享者与浏览者共同的好友,能够同时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间的互动,“涟漪效应”明显。因此,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稍不注意就可能触及侵权“雷区”。

 

【案情回顾】:     

案例一:

       小陈与小刘为电厂同事,平时因性格不合关系不好。小刘在朋友圈发布小陈照片,称小陈是狐狸精,勾引小刘的老公,对小陈进行辱骂。信息发布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小陈议论纷纷,小陈非常气愤,情绪低落,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于是小陈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小刘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刘在自己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对小陈使用了贬损性、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小刘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小刘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认定小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小刘在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小陈赔礼道歉,赔偿小陈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成都市民蔡某夫妇发现其在建材店订购的几扇门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遂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蔡某夫妇找来当地电视台曝光商家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

       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夫妇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夫妇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黄朱璇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三年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代理以及合同处理等非诉服务。
       个人简介:星河律所专职律师,2019年进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或承办多起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1、什么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可见,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其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不以权利人主观感受为准,而应就社会一般大众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否对权利人的评价显著降低。

 

2、朋友圈发布哪些言论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首先,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

       结合本期案例来看,案例一中,小刘恶意在其朋友圈发布小陈照片,并对小陈使用了贬损、侮辱、诽谤性的言辞,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引发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小陈的议论和猜测,致使小陈社会评价降低,给小陈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所以小刘的行为构成侵权。案例二中,蔡某夫妇在微信朋友圈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也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因此,蔡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3、侮辱、诽谤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侮辱,是指行为人通过动作、语言、书面或特定表达等方式明确表达的讽刺、嘲笑、谩骂等行为。互联网上,一般表现为:书面辱骂评论及带有侮辱性词汇及字眼攻击评论等行为。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在民事范畴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诽谤相较于侮辱更为常见。

 

4、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

       (1)停止侵害,基本方式就是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如果是被公开发表,可以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如果某种侵权的信息被他人所采纳储存,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任何储存该信息的人予以彻底删除。

       (2)消除影响,需要侵权人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边界性和受众的无限性,赔礼道歉公告一旦发布就会对侵权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甚至比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4)赔偿损失,包括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在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问题上,结合网络的点击量等来判断侵权后果波及范围,据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5、自身名誉权遭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应当怎么做?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

       收集并固定好证据后,可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星河小提示】:

       微信朋友圈虽由熟人组成,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是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所以,大家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底线,不要将网络自媒体当成侮辱、诽谤的工具。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