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到底是咋回事?
【前言】: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来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案情回顾】:
2004年5月26日,甲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机电公司的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公司的加工生产、经营、办公用地,租期为200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后经某法院对机电公司强制执行,乙方在2016年1月19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机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之后乙方多次召集他人强行进入甲公司办公区域内寻衅滋事,干扰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甲公司停产28天,无法向客户正常交货,给甲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甲公司要求乙方履行甲公司与机电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2024年6月1日,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甲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约定以租抵债仅系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性质。自2002年至2004年期间,甲公司存在向机电公司转账共计1110万元的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往来,无证据表明双方签订的是以租抵债式《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遂判决:1、乙方继续履行甲公司与机电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2024年5月31日;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胡礼林 律师
1、“买卖不破租赁”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特殊性在于其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租赁权属于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用益之债,本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但是承租人可以基于对租赁物的占有行使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等对抗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其对租赁物受让人依然构成有权占有,形成了债权的物权效力。
2、本案例中,买卖不破租赁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买卖不破租赁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在一些不动产如商铺、住房、厂房的租赁中,租赁物对承租人往往具有重大的经济、生产或生活意义,且不动产租赁往往期限较长,承租人在租赁之始便有长期、稳定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预期并为此投入一定经济成本。如本案中承租人在租用该厂房和土地后,又对厂房进行过一定改造,在其中兴建了诸多与其经营领域有关的生产设备。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以维持原租赁状态,可以让承租人免于在未达其预计经营年限时拆除生产设备、停产另行寻找生产场地,避免生产经营过程的动荡,减少交易成本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3、租赁物被司法强制拍卖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司法强制拍卖以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为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2款也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
如果否认司法强制拍卖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则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及自己责任原则,司法拍卖程序由法院启动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具有强制性,出租人往往没有出卖租赁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如果通过司法强制拍卖取得所有权的可以不继受租赁关系,则出租人在失去租赁物所有权后无法按约向承租人继续提供租赁物,出租人在缺乏自己意志的参与下便要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对出租人而言难谓公平。
4、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一般认为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指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法律对使用权的转让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并无明文规定。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仅包含物权的部分权能,所有权尚且不能够破除租赁,使用权当然亦不能破除租赁。
本案例中,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不能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存在,使用房屋必然会同时使用房屋之地基,因而房屋所有权变更时土地使用权亦当承受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5、租赁物买受人是否具有租金请求权?
在一般的买卖不破租赁中,买受人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承受了出卖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契约地位,因而有权向承租人收取自其成为所有权人后所产生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之始一次性向出租人付清了全部租金,租赁标的物受让人可以就其变更为所有权人后的对应租金向原出租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以租抵债”型租赁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从以租抵债的性质方面分析,以租抵债不同于“买卖不破租赁”。以租抵债本质系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之债,其性质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系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租赁权在法理上具有归属于用益物权的特点,物权化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对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以租抵债合同并非租赁合同,系债权债务关系,仅为债务人通过让债权人使用其房屋的方式来清偿其债务,系债务履行方式,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
【星河小提示】:
以租抵债,赋予了承租人债权,相较于出租人其他资金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但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债权归于消灭,因而容易对第三人造成不测。加之以租抵债的出租人往往欠缺偿债能力,租赁物买受人成为所有权人后,其应得租金有不获清偿的客观风险,使得买受人沦为无任何保障的普通债权人。因而,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对以租抵债的情形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