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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手腕导致骨折,该如何担责?

【前言】:

       “扳手腕”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文体活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喜欢比试比试,活跃气氛、交流感情。但这种活动也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在双方一决高下之时,其中一方用力过猛,让另一方受伤住院了,这该如何追究责任呢?

 

【案情回顾】:     

       刘某与范某系某公司员工,一天,刘某、范某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在第三次扳手腕过程中,刘某肱骨干骨折。随后,刘某被范某等人送至医院,刘某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并在该医院住院11天。

       后刘某以侵害其身体权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扳手腕系一项民间群体活动,扳手腕并非必然导致参与人骨折受伤,对于刘某在扳手腕中发生骨折,范某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且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扳手腕过程中,范某存在故意伤害刘某的行为。故对于刘某的损伤,范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鉴于刘某受伤骨折,确系与范某扳手腕过程中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由刘某、范某各自分担50%。遂判决二人各自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50%。

       一审判决后,被告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自甘风险,范某不担责任。

 

【律师说法】:

郑延锦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三年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代理以及破产清算、企业并购、合同处理等非诉服务。
       个人简介:星河律所专职律师,2017年进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先后在诉讼部、破产部工作。自执业以来参与或承办多起破产清算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并为星河所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如何解读案例中二审法院的判决?

       从这则案例来看,这是非常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该案中,刘某与范某扳手腕,是两人自愿进行的文体活动。首先,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扳手腕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其自愿参加扳手腕活动,依法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其次,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其受伤。且在事故发生后,范某主动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垫付了急救和住院费用,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因此,范某关于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应予支持。

 

2、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也叫作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篮球、足球、爬山、攀岩、赛车等等,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法律上“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自甘风险主要由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这里所说的“一定的风险”应当仅指超出日常的特殊风险,并且此种风险应当是该文体活动本身就固有的,文体活动自身未具有的风险不应当包括在“一定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是受害人意识到存在危险,但自愿参加。这表明受害人对此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是有预期和认识的。并且这种“意识”仅能表明受害人对此种风险的发生有过错,不等于受害人故意。

       三是受害人所遭到的损害,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这表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所参加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组织者及活动的其他参加者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受害人遭到损害。对于超出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4、一般什么情形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二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活动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星河小提示】:

        “自甘风险”原则确立是为解除民众对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后顾之忧,从而鼓励大家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共同创造一个文明规范的文体活动环境。在此,星河律所提醒大家,在参加类似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对活动进行充分了解,结合自身实际能力作出合理预估,量力而行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同时,在活动中要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