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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长啥样,你需要认识下

【前言】: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因此便催生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面向不特定群体发放借款获取高息,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那么,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又具有哪些特征呢?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24日,出借人周某某与借款人邓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中介公司的网络平台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借款人在归还17期借款本息后中止还款,出借人依据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1日裁决解除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偿还出借人相应的本金与利息、罚息、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及仲裁费。因借款人邓某某未按上述裁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的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以个人名义,以不特定多人为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申请执行与本案同类的网络借贷仲裁案件多达55宗。

       执行法院还查明,本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未对申请执行人的放贷资质进行审查;周某某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也未提交相关放贷资质材料。执行法官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其本人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也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一、解除本案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周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律师说法】:

李 丽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破产重整与清算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2011年从事律师执业,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先后在公司法务部、诉讼部岗位工作,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经验。2017年加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郴州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郴州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现为团队律师。

 

1、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专门对“职业放贷人”作出规定,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并明确“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将“职业放贷”界定为“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并明确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职业放贷人有哪些特征?

       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可以看出: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是职业放贷人的三个特征。

       金融业务活动在我国是需要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如何判断出借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放贷资格?

       通常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人大多分两类主体,一是自然人;二是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当然不具备放贷资质;而对于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而言,其是否具备放贷资质,一般会通过考察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放贷业务,亦或出借人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可以从事放贷业务的相应资质,来判断出借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4、如何理解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特征?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是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出借人以自有闲置资金贷给急需头寸的借款人,通过收取利息获得一定收益。若出借人吸收他人资金或从金融机构转贷资金实施放贷的情形下,则超出了民间借贷应有的正当性。

       第二是利率设置。“职业放贷人”通常是通过约定高额利息来获得收益。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若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的部分无效;如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则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意图规避“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通常在借款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利息,而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来变相收取利息。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

 

5、如何理解职业放贷的“经常性”特征?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不同,各地方法院对审查“职业放贷”认定标准不一。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6、借款人如何证明对方是“职业放贷人”?

       虽然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很明显,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担保人在完成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举证责任仍存在较大困难,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职业放贷人”为了隐匿其违法放贷行为,经常会以不同主体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因此我们在对出借人涉民间借贷案件检索外,还要关注出借人的关联借款主体。

       二、扩大涉案民间借贷案件的检索范围,以证明出借人存在“经常性、反复性”地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自行收集证据,有时仅能通过公开渠道搜集相关信息,往往达不到很好的效果,必要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星河小提示】:

       职业放贷人是“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多发人群,在此要提醒听众朋友们,贷款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不要从职业放贷人处贷款,以免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