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饮酒却测出了醉驾,该如何担责?
【前言】:
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判断标准的,对于醉酒的标准我们自己无法精准把握。而生活中,我们在摄入一些含有酒精的食品、药品时,也可能导致自己达到醉驾的标准。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2日20时许,49岁的林某开车搭载6岁的儿子行驶在鄂州市文星大道上,当车辆行驶至森源酒店门前路段时,遇交警拦截检查。经对林某二次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78毫克/100毫升和85毫克/100毫升,随后林某被带至鄂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鉴定结果为该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9毫克/100毫升。
林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以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林某认为,案发当天其未饮酒,只是因病服用了处方药物“骨刺消痛液”,也并不知道会导致醉酒程度,认为法院的判决太重,于是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官念其危险驾驶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经二审审理,最终改判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邓 昕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经济案件强制执行。
1、酒驾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上对酒驾的处罚如何规定?
酒驾判定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酒驾处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生活中,对于是否醉酒,每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量大,喝半斤白酒也没啥感觉;而酒量小的人可能喝了一两以后,就处于一种意识或者判断力下降的状态了。但是,法律规定并非是对酒量大的人给出一个高的标准,对酒量小的人给出一个低的标准。法律只是规定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案例中林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林某经呼气检测超标,后经血液检测,体内乙醇含量达101.79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的认定标准,即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只要是醉酒状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犯罪。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故意应慎重认定。结合本案,假设林某确实是因为服用了骨刺消痛液而酒精超标,但根据生活经验,醉酒和正常情形下人的精神状态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林某涉嫌犯罪时49岁,应当能够感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我们认为,林某此时“应当知道”自己是处于一个醉酒状态。
4、如何看待案例中法院的一、二审判决?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均认为林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不过一审判决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审改判有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的改判也反映了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的趋势,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林某醉酒程度较轻,醉驾距离较短,未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作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对醉驾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归纳出六种情节轻微类型: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醉驾入刑”十余年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起到了“矫枉不过正,便无法矫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醉驾入刑”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日益突出。
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对醉酒驾车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在没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前提下,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车的人,进行区别化处理,可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星河小提示】:
虽然危险驾驶罪有轻刑化和无罪化的趋势,但仍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蛋黄派、草莓派、巧克力派、夹心小蛋糕、酒心巧克力、豆腐乳、酸梅汤、藿香正气水等含酒精的食、药品在开车时尽量不要食用,或食用后尽量等酒精分解后再驾驶机动车。另外,在呼气测试出酒精后,如果确实没有饮酒,可要求进行血液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