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造成损失,该由谁来担责?
【前言】:
《刑法》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之后,酒后代驾这一行业迅猛发展,新型的互联网平台代驾模式应运而生。网络代驾与传统代驾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加入了网络平台,由网络代驾平台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和提供供求服务。与此同时,因代驾而引发的事故频繁出现......
【案情回顾】:
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请客户吃饭,需要找代驾司机开车送客户,并通过网络平台向乙公司发出代驾请求,乙公司代驾司机丙接单后,开甲公司的车送客户。丙在开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将车辆开进水坑里熄火,造成轿车发动机进水,甲公司花费修车费5万元。
为此,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车辆维修费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乙公司不服原判,认为其仅是信息服务平台,其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信息服务协议》,并约定了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合同的主体,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因此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胡礼林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破产清算、企业并购、合同审查、非诉讼服务。
1、该案例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甲公司基于对乙公司的信任,通过网络平台向乙公司发出需要代驾服务的要约,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向指定的区域内发出接单信息,在该区域等待服务的司机丙接单后,按照接单信息向甲公司提供了代驾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驾服务合同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乙公司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乙公司提出其仅是信息服务平台,但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乙公司不仅提供信息,还对签约的代驾司机资格进行审核,甲公司是基于对乙公司的信赖建立代驾服务关系。对于乙公司提出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信息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合同的主体,但是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对甲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网络代驾平台责任主体是指在代驾司机通过代驾平台接单履行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造成被代驾人或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民法上不利后果的民事主体。
网络代驾侵权责任主体并不都是侵权行为人,其需要根据该平台与代驾司机,以及该平台与被代驾人之间为何种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如被代驾人通过网络代驾公司寻求代驾服务,代驾司机是由网络代驾公司推荐不特定主体,该情况下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达成代驾服务合同,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因代驾行为造成被代驾人损失的,网络代驾公司为责任主体。再如被代驾人或者网络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是监护或用工关系,被代驾人或网络代驾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可能代替侵权主体代驾司机成为责任主体。
4、网络代驾侵权案件有哪些特点?
第一,该责任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普通的侵权中责任主体一般只涉及实际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其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但与普通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在网约代驾服务中,涉及主体较多,包括被代驾人、网络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且其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不同主体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代驾车辆产生现实联系,在因不同的原因下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约代驾责任主体可以是他们中的任意一个或两个。
网络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人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支付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服务提供人是经营者,其给付内容主要是提供服务。在网约代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中,网络代驾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提供代驾服务的经济活动,属于经营者,被代驾人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属于消费者,符合服务合同的范畴。
网络代驾公司提出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信息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合同的主体的,因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对被代驾者不具有约束力,即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代驾司机是否具备代驾资格、代驾司机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均不影响网络代驾公司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职责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网络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星河小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车主购买的商业险种中配备了车损险,该损失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从效益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由保险公司事先理赔,将追究代驾平台的责任让渡给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进行追究责任,避免车主自己追究责任而陷入累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