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之财不可贪 不当得利需返还
【前言】:
生活中,人们都免不了要去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如果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支取的实际金额比原本支取的要多,我们是否可以将多余的钱款占为己有呢?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王先生到某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并在取款凭证上写明了取款金额4000元,但当时的银行柜员李某一时粗心,误将40000元给了王先生,如果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李某应该将王先生多支取的36000元先行向银行偿还,该银行分理处承诺由李某代为向王先生追要。
之后,李某多次与王先生协商,并希望王先生能够将36000元归还,但王先生在归还了10000元之后,却对剩余的2600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在王先生迟迟不肯归还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王先生在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的时候,取款凭证上写的是4000元,但由于原告工作失误,实际上王先生取走了40000元,多提取了36000元,这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该向银行分理处返还。并且原告已经向银行返还了36000元,所以被告应该将多余的欠款返还原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唐 归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合同纠纷、银行贷款合规性审查、风险控制、银行个人贷款和商业贷款、金融创新等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纠纷处理。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实际上,不当得利通俗点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一方受损,他方受益”。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某人将现金误存入他人银行账户,他人无权占有这笔存款,如拒不归还,这笔存款对这个“他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捡到他人遗失的钱包等物品据为己有,对拾得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在ATM机取钱时,因机器故障多吐了钱,当事人将多余钱款据为已有的。
不当得利的情形还有很多,只是因为这些事例中获得不当利益不是获利者主动去求取,更多是因为失去利益一方自己的失误造成,所以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将这种他人的正当利益据为己有是违法的行为。
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1、原物返还。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比如说不当获得邻居家的洗衣机,返还时将该洗衣机返还时即可。
2、金钱偿还。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如多取了银行的金钱,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4、如果不当得利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有返的义务吗?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也是有负返还责任的,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虽然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因此只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我们可以去法院起诉。首先起诉的法院要选择受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次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去法院起诉不当得利我们要准备相关的证据证明,主要是要证明这四项关系的存在:
1、一方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星河小提示】: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发生后不仅会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朋友们切记勿占他人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