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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盗窃却被看门狗咬死,户主该不该担责?

【前言】:

       很多家庭都喜欢养狗,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如果饲养的狗咬人,狗主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狗主人正好外出,被咬的是上门盗窃的小偷,甚至不幸被狗咬伤或咬死,这种情况下户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吓住并离开。

       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中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以为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

       但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当连某从高墙上跳下后落地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出于一定的愧疚感,狗主人赵某提出人道补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能让连某家属满意,他们认为赵某养烈性犬只还不栓绳的行为导致了连某死亡,于是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连某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陈艳平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商债催收、侵权纠纷、交通事故、金融借款、房屋买卖等民商事纠纷。擅长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擅长金融领域催收业务,执业以来,为金融银行顾问单位催回逾期贷款现金上千万、以物抵债金额近亿元。

       个人简介:2006年-2009年在广东从事外贸业务三年,2010年-2018年从事法院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工作,先后在审判监督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速裁庭等庭室接触各种类型民商事案件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实务经验。2018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现为团队专职律师。先后在律所诉讼部、执行部、金融部岗位工作,曾任律所金融部桂阳组组长,现任律所金融部宁波银行组组长。

 

1、法律对于烈性犬的管理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赵某养烈性犬还没栓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个人浅见: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赵某的家是封闭的庭院,不属于公共场所。即便是赵某未对犬只栓绳,也无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赵某在家中饲养烈性犬只,不栓绳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其次,赵某对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死的结果不具备预见可能性,更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对狗致人死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赵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
       再者,本案中小偷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小偷是盗窃惯犯,多次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发现赵某家中无人,非法进入他人的院落,准备入户实施盗窃犯罪,并且在明知赵某家中有烈性犬时,却轻信毒药已经发挥作用,继续实施盗窃属于自我冒险行为。因此,小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行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另外,养狗是民间传统习惯,看家护院一直被视为狗的职责所在。现实中,他人被狗咬死属于小概率的偶然事件。因此,如果把本案中赵某养狗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就会违反民间伦理,也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和表现。
综上,本案中对于连某偷鸡不成蚀把米,盗窃不成反丧命的结果,赵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的过错。

 

2、本案中赵某是否应该对连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赵某并无民事违法行为,至于赵某在家中豢养烈性犬只是否符合相关的管理规范,是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其次,赵某养狗的行为本身与小偷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赵某养狗行为本身不能必然导致小偷的死亡。

       最后,对于小偷的死亡,赵某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虽然,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本案中的小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家中有大型的烈性犬只的情况下,却无视自己入户盗窃可能遭受的人身危险,最终造成自己的死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相反,赵某养狗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本案中,如果两条狼狗若毒死,赵某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小偷在骨头上下毒,想毒死赵某家中的狗。如果造成了赵某家中的狗的死亡或者损伤,致使赵某的经济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小偷就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如果未达到5000元的刑事追诉标准,小偷也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即只要狗有伤亡,小偷均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中小偷实际上已经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理论上,小偷毒死狗即故意毁坏财物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理论进行处罚。如果小偷存在遗产,赵某可以对小偷的遗产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要求小偷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就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为连某已经死亡,追究连某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可能性。那么,在民事方面,死者的家属如果继承了连某的财产,他的家属也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

       公正的判决能够对人的行为给予正确的指引。但实际上,有小部分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忽视社会指引功能而强调让当事人满意,以求达到当事人不上访、不闹事,不扰乱社会秩序的社会效果。而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从表面上看,获得了原告的支持和满意,甚至实现了维稳效果,但实质上却消解了司法的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容易让公众产生“谁死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不良印象。因此,用证据说话,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本案干脆利落,不和稀泥,不以情感或者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严格依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规则原则判决,这样的判决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彰显了法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的进步,值得点赞。

 

【星河小提示】: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尝试触犯法律边缘,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甚至连命都蚀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