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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你可以这么办.......

【前言】:

          生活中,我们每天都会购买各种食品,如果我们购买的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李某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以购物广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李某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律师说法】:

王身伟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非诉讼业务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公司改制等;诉讼业务包括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个人简介:2018年进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先后在诉讼部、金融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工作,现为公司法律服务中心主办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较丰富,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

 

1、 案例中的被告具体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找谁来承担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也就是说,消费者找到谁,谁就应该赔。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例中,原告获赔一千元就是属于这种情形。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食品经营者存在“明知”的情形?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4、购买食品有问题,是否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

       食品也属于商品,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不安全,或者认为欺诈行为的,可以选择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主张双重惩罚性赔偿。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主张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是否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如果经营者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消费者协会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是可以的,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包括: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星河小提示】: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者的名称等。如果不小心购买了存在缺陷或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