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一道同风雨,明月却曾照两乡
【前言】:
有人把婚姻当作爱情的“圣殿”,也有人把婚姻看成爱情的“坟墓”。选择进入这座“圣殿”的初衷大都美好,而逃离这座“坟墓”的原因却有太多无奈。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导致夫妻“一拍两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婚内出轨,作为受害方,在遭遇爱人背叛、感情无法挽回的同时,他们能行使哪些权利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呢?
【案情回顾】:
金女士与江先生是自由恋爱认识的,爱情甜蜜,在经过了数年的爱情长跑后,二人在2016年步入婚姻殿堂。可惜好景不长,生了孩子以后金女士因为整日围着孩子转,再没有精力给江先生带去各种浪漫惊喜,2021年3月,金女士发现江先生出轨了。一想到这些年自己累死累活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从美貌的少女变成了憔悴的主妇,为了婚姻家庭奉献了自己的青春,而江先生却不知体谅,反而嫌弃自己不如曾经光鲜亮丽,还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去哄别的情人,金女士怒气难消。可一想到孩子才几岁,不能缺了父爱,加上江先生也给了金女士诸多保证,发誓以后绝不再犯,并当着家人的面删了情人的联系方式。于是金女士以“大局为重”,原谅了江先生。可是没过多久,金女士就发现江先生又出轨了。
哀莫大于心死!这一回金女士不再选择原谅,坚决要与江先生离婚,并直接将其告上了法庭,认为江先生在婚内反复出轨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要求江先生赔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一旦违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金女士除了分割更多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由江先生自愿支付金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律师说法】:
郑延锦 律师
1、 对于婚姻过错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婚内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自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院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关于被出轨一方具体的可以申请赔偿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按照“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由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3、 哪些过错将可能导致“净身出户”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里指的“不分财产”就是民间俗称的“净身出户”。
除了财产损失之外,出轨的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形的,需要负刑事责任。第一种是重婚罪,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种是破坏军婚罪,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我国的法律对军人有特殊的保护政策,如果破坏军人家庭的事实成立,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星河小提示】:
从道德层面来讲,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形式契约。婚姻的品质就是忠贞与信任,这是它的神圣所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躁动不安的人来说,更多的是一种警醒,对于不忠的人来说,更多的是一种惩罚;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做到“忠诚、尊重、关心”,能够抵挡住外界诱惑。当然,在遭遇背叛、感情无法挽回时,也要相信法律的力量,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