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安全”了,我却不淡定了!
【前言】: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猫眼、智能可视门铃、带有监控的智能门锁等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被誉为“家庭门卫”,甚至成为了一些高档小区的标配。然而,在居民楼里,住户与邻居之间基本都是“门对门”“门挨门”,任何一家安装此类设备,都有可能把邻居出入住宅乃至住宅内活动拍摄记录下来,这让其他邻居觉得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又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呢?
【案情回顾】
小陈和小林是邻居。2021年10月,小林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有红外感应拍照、录像、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一旦有人在门前经过,便会唤醒门铃自动录入。小陈每次出入家门都会被该可视门铃拍下并存储下来,小陈深受其扰,并以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为由,要求小林拆除该可视门铃。因多次沟通无果,小陈遂诉至法院。法官向小林解释:公民具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他安装的可视门铃对小陈一家形成干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小林表示愿意除去门铃的摄像、存储功能,小陈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律师说法】:
雷 斌 律师
1、本案中,小林侵犯了小陈哪些权益?
其次,小林侵犯了小陈的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如使用带有监控、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设备,侵害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涉嫌个人信息违法收集和存储的,属于民法典中关于隐私侵权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形。
1、安装可视门铃等智能设备时如何规避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呢?
其次,在必要安装的情况下,要合理设定设备的摄录范围。可视门铃摄录范围如有覆盖相邻方的必经通道、出入口以及内室空间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并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侵害。如果可视门铃的摄录范围虽覆盖了部分楼道、楼梯间等,但因可视范围有限,且采取了必要遮挡措施,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出行和不记录其他业主出入信息及内室空间等,则可视门铃的使用和造成的影响并未超过合理限度。
第三是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可视门铃具有的摄录等功能,可能涉嫌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采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有利于在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防止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如确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在考虑是否责任承担以及承担责任时与生产商的责任比例应有所区别。
最后还要注意是否违反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在少数的小区中,如有明确的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安装可视门铃的,则业主应遵照履行,擅自违反相关决议或规定的,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星河小提示】: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认识存在差异,因此引发纠纷在所难免。任何人在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业主如确需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选择合理的安装器材及安装方式,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可以尽量选择安装不带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普通监控装备;安装时选择无法摄录到其他业主出入或私人住宅的位置、角度和高度;如仍无法避免拍摄到相邻业主的,则应与相邻业主协商解决或征得同意;此外,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经认证的产品,以避免因个人无意采集的信息被非法利用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