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接送小孩,小孩却自行离家意外溺亡,谁来负责?
【前言】:
暑期将至,这也是青少年儿童溺水事件的高发时段,学校及家长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期一同来分析一则有关儿童溺亡的案例,委托亲戚帮忙接送小孩,受委托人将小孩安全送到家后,小孩却自行离家发生意外溺亡,受委托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6日上午10时,阿美因有事无法去幼儿园接儿子小明(6岁),于是当面委托曹甲(小明的姑父,62岁)帮忙去接小明。因为两家是亲戚,平常也经常帮忙接送,曹甲便爽快答应了。
曹甲由于当天临时有事,于是将接小明回家的任务委托给了堂兄弟曹乙,并通过微信征得了阿美的同意,曹乙想着要接孙子顺路便答应了。
下午15时,曹乙将小明送回其家中,并通过曹甲将小明已回家的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阿美,阿美通过微信语音表示同意。
下午15时14分,小明独自一人骑着儿童自行车离开家中,在公路边玩耍,16时38分,小明沿着公路往水井方向走去。下午18点,案外人李某在水井边洗衣服时发现一双童鞋就告知曹甲,小明已在井中溺亡。
意外发生之后,小明的父母无法接受事实,村委会几番调解也无果,本来关系甚好的两家人隔阂日益加剧。小明的父母认为曹甲、曹乙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曹甲、曹乙赔偿小明死亡补助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6658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阿美主张被告曹甲、曹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一、案例中,两位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该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阿美委托曹甲去幼儿园接其儿子小明放学,曹甲接受委托后,因故不能自行完成委托事项,在征得阿美同意后,委托曹乙代为接小明回家。曹乙将小明从幼儿园接送到阿美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已经回家,阿美微信回复可以。可以认定曹甲、曹乙已完成阿美的委托事项并已向阿美报告了委托事务的结果。
在整个接送过程中,曹甲、曹乙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阿美只要求曹甲、曹乙负责接送并不包括继续监护照看小明,两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二、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尽到哪些义务?
1、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根据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2、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况。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交付财产的义务。根据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受委托人只要是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交给委托人,不论这些财产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也不论是由受委托人取得还是因转委托由第三人取得。
4、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偿委托或者是无偿委托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偿委托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其赔偿责任比无偿委托合同重。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如何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本案中,两位被告是否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接受委托无偿帮忙接送孩子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种善意行为在法律及道德层面均值得肯定。
本案中,小明回家后骑儿童自行车出来玩耍,独自一人去水井边发生溺水,系意外事故,与曹甲、曹乙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曹甲、曹乙尽到了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事务,且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