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依法被扣,仍驾车致人死亡,商业保险能否免责?
【前言】:
驾驶员的驾驶证记满12分,被交警依法扣留,却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赔不赔呢?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余某驾驶小轿车与前方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卢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事故发生时,余某驾驶证因被记满12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
卢某家属与余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余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免赔情形,且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加大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余某也在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余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什么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载明“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三者险不予赔偿”。
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涉案保险合同已将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约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可以只尽到提示义务。
余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加大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免责情形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尽管法律上对保险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仍需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四、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尽提示义务有何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尽提示义务的话,要对被保者发生的免责事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