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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改口费”该退吗?

【前言】: 

     返还彩礼纠纷中,除了520元、1314元等带有显著喻意的转账不应返还外,日常转账是否应当返还?交往中,男方亲友支付给女方的“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呢?

 

【案情回顾】:     

      龚某和李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2月相识相恋,2023年1月,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龚某给付李某彩礼礼金128000元、价值11862元戒指一枚及“改口费”20000元。

       后两人同居生活,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龚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及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女方对返还礼金128000元、戒指无异议,但认为男方提到的改口费、日常微信转账不属于彩礼范畴,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男方于2023年2月将女方诉至法庭。

       经认定,除彩礼礼金及“改口费”外,男方亲友多次支付给女方的红包,合计费用8000元;微信转账共计6403.99元,除数笔520元、999.9元外,还有两笔1000元、一笔1200元及杂项费用。

       最终,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法院判决李某返还128000元,“改口费”12000元及戒指。

 

【律师说法】:

 

一、案例中,“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关于彩礼的解释是“按照习俗给付”,那么“改口费”能否认定为彩礼,应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标准,同时结合给付时间、方式和财物价值等事实来认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案件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给予“改口费”是订婚仪式中的一个环节,是男方父母对女方表达承认和接纳的一种方式,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因属彩礼范畴。但本案例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故时酌情减少了返还金额。

 
一、案例中,除“改口费”外的日常微信转账为何无需返还?

       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

       (一)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

       (二)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范围。而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

       在本案例中8000元系男方亲友陆续支付给女方,并非男方及其父母给予,其行为主体并不符合“彩礼”定义。按照民风习俗、交往礼仪,该费用宜认定为男方亲戚在走动往来中作出的正常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微信转账6403.99元,其中520元、999元具有明显的特殊喻意,应认定为新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剩余微信转账,虽缘由存在争议,但数额不大,且系多次转账,应认定为男女交往中男方支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三、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1、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经存在共同孕育情况的,则可以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