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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前言】: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客观运行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但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欠合理的,劳动者能否明确拒绝?拒绝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岗位为业务员。2022年5月9日,某公司开展基层岗位竞聘工作,实施细则公告显示竞聘岗位最终落选人员及未报名参加竞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等。王某未参加岗位竞聘。2022年5月17日,某公司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表示拒绝调岗,某公司于当日收回该调岗通知书。

       2022年5月24日,某公司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要求王某接到通知后做好原岗位工作交接,于5月28日前到某营销中心所属的营业所报到,逾期将视为旷工,按照劳动条款处理。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邮寄《调岗通知书》回复:“拒绝公司单方面调岗”。2022年5月26日,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复函》:经研究,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同志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2年5月31日,某公司下发《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王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7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413.77元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391.18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某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客观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但调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不得利用调岗行为变相达到辞退劳动者的目的。

       本案中,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岗位是销售,但实际为市场专员,该公司工作安排的规定,只侧重强调劳动者接受安排,忽略协商一致、工作岗位调整是否合理等问题。王某在不同意到新岗位的情况下,某公司并未正面与职工协商解决问题,而是坚持要求王某到新岗位报到,其调岗目的明显不当。

 

二、用人单位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遵循什么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调岗是如何规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层管理岗位竞聘及实施细则有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新岗位是否适合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遵循什么原则?

       用人单位在保障所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工作岗位予以调整时,劳动者应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对于劳动者来说,岗位调整本身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其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薪酬待遇等风险系数的增加,还可能使其丧失诸多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应从良善意愿出发,实现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契合三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定是否符合“严重”的构成要件,应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否定性评价应履行告知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异议处理程序,所有处理程序均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范畴内进行。

 

五、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