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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未盖好的井盖受伤,能否获赔?

【前言】: 

       生活中,我们偶尔会遇到路面井盖损坏或没有盖好的现象,如果行人没有注意,踩到未盖好的井盖而导致摔伤,这种情况是自认倒霉呢?还是能找主管部门赔偿?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4日20点左右,外来返乡人员王某途经高铁站公交车进出站口时,因人行道旅客较多,为图方便,王某绕过人行道出站,但因路面上的窨井盖未盖好,导致王某摔倒致面部受伤。王某于当晚20时27分通过110报警处理该事,后自行到某医院就诊,产生各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11.22元。2023年1月9日,王某至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伤后误工18日,护理4日,营养4日。

       事后,王某了解到涉案处的窨井盖属于自来水公司所有,于是向自来水公司索赔,自来水公司认为无证据证实王某是因为窨井盖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摔倒受伤,拒绝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遂诉诸法院。

       经过综合审查,法院认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特殊性:一是窨井盖周边确无摄像头等监控设备,造成王某无法提供完整证据;二是损害发生周围地面,除窨井盖外,各处地面较为平整,难以造成行人损害;三是该窨井盖位于公交车进出站口,位置特殊,容易受到出入站车辆碾压,引起松动,自来水公司对该处窨井盖的管理责任应大于一般窨井盖的管理责任。

       综上,王某受伤与自来水公司该处窨井盖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该窨井盖位于公交车站进出口,不但属于高风险区域,而且非人行道。王某在损害发生时,绕过人行道,并通过危险区域出站,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即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893.36元。

 

【律师说法】:

 

一、法律对于井盖等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情况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专门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但管理人可以通过管理予以改进或避免损害发生或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管理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本案中,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王某损害,自来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身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王某因没走人行道,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自来水公司最后承担了30%赔偿责任。

 
三、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应对?

       首先,行人出行时应注意道路安全,尽量走人行道,不要图省事贪快走车行道。一旦遇到因窨井盖引发摔伤,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一是观察附近有无摄像头,如有摄像头,要及时向负责管理摄像头的单位调取资料存证;

       二是如摔伤时周边有行人、旁观者,要请求他们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证;

       三是及时报警,请民警对现场情况、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四是要主动拍摄自身伤情情况,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状况的照片;

       五是保留有关医治伤情的诊断证明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