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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整容翻车网络维权,美容机构客户退款损失重大,究竟谁之过?

【前言】: 

      现代生活中,医美整容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但由于医美行业鱼龙混杂,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有的医疗机构超出《执业许可证》期限行医,而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和名誉权纠纷该如何处置?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蒋女士在某美容机构进行鼻部整形手术。2021年10月,蒋女士对术后鼻部形态不满意,又在该美容机构行修复手术。因鼻子反复出现发炎、肿胀情况,蒋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鼻部感染。

       对此,蒋女士要求美容机构退款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自2022年1月起,陆续在网上发布包含“黑心XX”“毁容”“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其他客户看到上述视频后,纷纷要求该美容机构退款。美容机构在收取客户部分手续费后,予以退款。美容机构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对其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中,蒋女士因双方协商无果,在网上发布了包括“黑心XX”“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虽美容机构因此有部分损失,但是考虑到美容机构未积极处理蒋某术后发炎这一现实背景,且结合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外的事实,法院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并非蓄意降低美容机构的公众评价,蒋女士维权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容机构的诉讼请求。之后,美容机构并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行医的,该机构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吗?

       是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且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期限内执业,否则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根据其行为后果来具体确定,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者是刑事处罚。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有何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可以向原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办理。

       我国在2022年3月29日颁布了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在最新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的校验规定十分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本案中,蒋女士发布视频导致美容机构客户流失,法院为何判定美容机构败诉?

       主要原因是美容机构没有证明蒋女士在维权视频中的陈述有虚假陈述。我国在近几年内整容手术的需求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各类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对于维权者在网络发布的维权视频或维权贴,是维权者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如果相关美容机构认为相关言论侵犯其名誉权,想要发布相关言论的主体承担责任,则必须要证明相关言论为虚假陈述。

       对于本案来说,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虽然蒋女士言辞过当,但未达到虚假陈述的程度,也不是蓄意为降低美容机构公众评价而为,美容机构本身有过错,所以法院没有判定蒋女士侵害了美容机构的名誉权。

 
四、 就医美纠纷来说,如何确认维权者的言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陈述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本原则,而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说如果接受诊疗的人觉得手术失败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必须进行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仅凭自身个人感觉作出判断,另外若认为监管机构不作为或者不到位的,也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比如已经向相关机构反映却未能在法定期间得到回复等客观事实。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言论必须符合客观事实,维权手段也不可能越过法律的边界。

 
五、消费者如果质疑发生美容医疗事故,如何依法维权?

       根据现行医疗纠纷的处理,如若消费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卫生部门等负责机关提交申请,负责机关或部门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纠纷事件核实处理情况及当事医务人员职业资质证件、病历资料,因此接受诊疗者并非是事故鉴定的资料提供方,只要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