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前言】:
通常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时,为了达成后续交易,需要买方缴纳“定金”或“订金”给卖方。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
【案情回顾】:
李某的朋友欲承租一套房屋,看过一次房后委托李某与中介公司处理租房事宜。
李某与该中介公司业务员赵某就租房事宜口头达成看房协议,约定租房起租日期等事宜。期间,中介业务员表示,这套房还有其他客户有承租意向,如果李某及朋友确定承租,需先支付定金1000元,李某表示要先和朋友商量下。约两个小时后业务员通过微信信息询问李某“是否可以先定”,“这样别人再想定也没用了”,并要求李某转账备注租房定金。随即李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转账备注为“502室,租房订金”。
中介公司收到款项后开具专用收据两联发票,载明收到502房屋定金1000元。业务员赵某还向李某表示“明天随时联系我就行了”。
次日李某再次看房,后经过考量,李某称该房屋不满足其朋友的需求,于是告知业务员自己对该房屋不满意,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订金。中介公司则表示,这1000元是租房定金,李某支付定金后又不愿承租该房屋,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中介公司不应返还该笔款项。
双方争执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定金”和“订金”究竟有何区别?
“定金”指的就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支付一定金钱来作为担保,也称为保证金,以确保合同约定的达成。如果买方反悔,定金不会退回;如果卖方未按时履约,需付双倍定金金额的赔偿。
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买家交付订金通常会被认为交纳的预付款,买方和卖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约都不会出现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交纳的订金可以返还。
“定金”担保方式适用于多种多样的合同中,而“订金”适用于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另外,定金的金额需要由当事人来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合同标的物价格的20%,超出规定的金额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订金也虽由双方约定,但并未有严格的规定。
首先,从业务员赵某与李某的微信信息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的是租房定金,目的是担保该房屋成功租赁。
其次,在业务员提出支付定金要求后,李某转账支付1000元,虽然其备注的为“订金”,但随后双方写上了案涉房屋的起租时间,说明双方就租赁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商定。业务员收到1000元后开具了专用收据,明确载明1000元为定金。李某收到该收据后并未对1000元系定金提出任何异议,亦表示支付1000元的目的是“怕其他人将房屋租走”,故该款项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案涉房屋的成功租赁。
因此,该案中争议的1000元的性质为定金,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担保。
三、中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1000元?
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与中介公司未能成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原因并非中介公司违约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李某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客观无法承租的情形,亦未举证证明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明确表示不承租涉案房屋,其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定金。
四、定金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定金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需要支付“定金”或者“订金”的情况。在签订合同交“定金”时大家一定注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只是口头承诺,由双方共同确认支付款项的性质。定金最大的特点便是其文义性,即当事人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定金罚则”,定金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口头约定无效。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支付的是“订金”,根据其预付款的性质,交付订金的数额不宜过大、交付时间不宜过早,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交易时,无论交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当事人都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