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差评”与经营者的名誉权
【前言】:
当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对经营方作出“差评”。但有的经营者以“差评”损害公司名誉为由,将消费者告上法庭!作为消费者该如何正确使用评价权?“差评”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呢?
【案情回顾】:
胡某对小动物很有爱心,经常对街边的流浪猫狗进行救助。有一次,胡某突然发现自已不久前救助回来的两只小猫生病了,于是胡某将它们送到了甲宠物医院诊治。甲宠物医院负责人了解到胡某救助流浪猫的情况,同意为小猫诊治并承诺对诊治费用给予一定折扣。但之后不久,两只小猫病情严重,相继死亡。
随后,胡某在甲宠物医院的店铺网络点评处发表文章,在其他消费者的点评后完整粘贴发布的文章以及回复“我的猫猫在某院治疗死的”多达百余次。除此之外,胡某还通过该甲宠物医院同行的社交平台以及其他社交平台多次发布案涉文章内容,并配文等。后该甲宠物医院以胡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除甲宠物医院的店铺网络点评处以外的社交平台发布案涉言论;同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其发布的除甲宠物医院的店铺网络点评处以外的其他案涉言论。
【律师说法】:
一、胡某发布的案涉言论是否侵害甲宠物医院名誉权?
胡某在送猫至甲宠物医院救治过程中,其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其消费范围内予以评价,甲宠物医院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通过消费者的评价对自身产品及服务进行改进,对于消费者过激评论,经营者也可进行解释和申辩。在评价机制下,胡某在甲宠物医院的店铺评论处发表的言论属于正当评价范畴,不影响甲宠物医院商誉,不构成侵权。
但本案并非公共事件,胡某与甲宠物医院之间的纠纷,评价评论范围应限定在两个主体之间,不应随意扩大至其它社交平台。胡某送医的两只猫经治疗死亡系事实,但导致猫死亡的原因复杂,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宠物医院医疗不当的情况下,胡某主观上将责任全部归于甲宠物医院有失偏颇。胡某案涉文章等言论的确会让公众认为甲宠物医院治疗不当从而导致猫死亡,对甲宠物医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胡某在其他社交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超出正当评价的范畴,构成侵权。
二、对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应作何评价?
本案中,胡某以已之力、尽已所能救助流浪猫,关爱弱小动物的生命,是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善良之举,甲宠物医院对于流浪动物救治费用给予折扣,双方当事人均体现出对生命的珍惜、保护和敬畏,对此应予以正面评价。
但胡某在其他社交平台或甲宠物医院同行页面发表评论,超出其消费评价的范围,对甲宠物医院的商誉造成较大影响,所以会被认定胡某应停止除甲宠物医院的店铺以外社交平台发布案涉相关信息和评论,同时应删除其在除甲宠物医院的店铺以外的社交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
三、恶意差评如何认定?
判断是否为恶意差评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否消费过该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必须具有真实的消费体验,在交易完成之后作出评价,如果点评人从未在被评方处消费过,就存在捏造虚构事实、故意差评的可能。
(二)评论是否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如果评论对商品、服务只字未提,直指被评方的人品、隐私,就失去了针对商品、服务本身评价的客观性。
(三)点评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网络上发布的事实陈述应受到“真实性、相当性原则”的制约,意见表达要符合“公正评价的法理”,一旦超越该限制,就存在恶意之嫌。
(四)点评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点评内容真实。当评论明显超出普通差评范畴,如果对被评方名誉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舆论时,需要点评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评方予以否认,点评人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评论真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对于消费者的差评,经营者可以删除吗?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于其购买的商品、服务有发表评价的途径和平台,且不得任意删除差评。
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涉及诽谤、诋毁、损害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该条虽然已经失效,但是裁判规则的指导思想仍然可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参考。
判断消费者差评是否构成侵犯经营者名誉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从主观而言,行为人有发表具体言论和观点的故意或者过错,最终反映出来的是行为人主动且积极发布点评、扩散言论等。
(二)名誉是特定人的名誉,只有指向特定人、组织的行为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三)消费者评价权利并非漫无边际,其作出的评价的范围以及言辞的程度应当有所克制和约束,如果评论或评价的范围超出其消费的范围和超出了经营者应当承受的容忍义务范畴,应当认定为是其对自由评价权利的滥用。
(四)发表的言论具有贬损对方的名誉的特征,结果上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