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高能!逃避查酒驾极易触犯袭警罪!
【前言】:
“袭警罪”在日常生活中似乎不常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袭警”那是不法分子才干的事。但凡事没有绝对,许多情况下一情急,一冲动,没准就涉嫌“袭警罪”了,比如逃避查酒驾.....
2021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时,遇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新中队民警杜某等人在该处设卡进行酒驾整治,在民警杜某等人拦截被告人刘某所驾车辆时,被告人刘某为逃避检查,加速驾车欲驶离现场,驾车行驶过程中将执法民警杜某拖拽,致倒地受伤;将辅警朱某撞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民警杜某、辅警朱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说法】:
王身伟 律师
1、袭警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袭警罪是对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单独进行特殊的保护。
首先,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除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次,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暴力方法是唯一构成暴力袭警、袭警罪的方式,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三,暴力阻碍执法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而暴力袭警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因此,暴力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中包含暴力和胁迫两种,但“袭警”从重处罚条款仅包含“暴力”而不包含“胁迫”。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它既可以是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是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暴力”仅指直接暴力,即殴打、捆绑、电击等直接针对人民警察人身的伤害和虽未直接针对警察人身实施,但明显会间接加诸于警察人身的暴力,如明知警察在执法车内,仍然扔石头砸执法车辆,致使在车内的警察被车辆挤压受伤或被破碎玻璃弹伤等。间接暴力,如单纯破坏警察执行公务的车辆、装备、办公场所、办公物品等以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认定为暴力袭警。
4、暴力袭击辅警能否适用“袭警罪”从重处罪罚?
暴力袭击辅警可以适用“袭警”从重处罚条款。
首先,辅警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延伸,其人身权利应受到与警察同等的保护。从重处罚条款的增设,是出于对警察执法权而非警察人身权的特殊保护,是否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并非判定是否适用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条款的关键。辅警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时遭遇暴力袭击,也是对警察执法权的侵犯。而且,将警察与辅警在同一公务行为中以不同标准保护似有不妥,一定程度上也对辅警协助警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从危害性方面看,暴力袭击辅警和暴力袭击警察具有相当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与袭击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体现行为人蔑视法律秩序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冲击基本相同,在从重处罚的问题上不应有所区分。
5、袭警罪法条中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如何理解?
通常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一是职权范围,即职务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所实施的行为,有无超越法定的职务权限,这里的职务权限是抽象的、概括的职务权限,国家机关内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权限的分工、细化及程序限制,只要不超出外界对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权限的理解,一般不影响职权行为的认定;
二是行为名义,职务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必要时要求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盖有机关印章的文书等;
三是行为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是履行职能的组织、管理、监督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以上三要素中行为名义属必备要素,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行为。职权范围、行为目的属参考要素,无法律授权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超出职务行为正当目的的行为均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星河小提示】:
人民警察,是特殊性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分为刑警、交警、治安警、消防警等。人民警察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一方平安。作为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