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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医骗保,得不偿失!

【前言】:

       现实生活中,我们去医院看病一般都会在病历本上填写真实姓名,但有部分人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冒用他人姓名和身份信息就医。一起来看看接下来的这则案例,了解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保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伍某在浏阳市一建材工厂作业时被电锯割伤了左手指,由该厂同事周某陪同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伍某刚入职该公司,尚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但公司为周某购买了医保,于是伍某在医院以周某的名义接受治疗,并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证件。

       事后,伍某因申请工伤认定受阻,便与医院协商更正病历本名字,遭到医院拒绝。伍某认为病历名字错误系医院未核对患者信息造成,因此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病历本名字进行更改。

       医院方称:伍某在住院后一直使用的是周某名字来进行医疗救治,所有的签字、医生问话、护士核对均是以周某的名字来陈述,住院期间从未告知病历书上姓名书写错误。在医院提供的入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书面签字文件中,患者签名处均签写了周某名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住院期间未曾向院方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姓名也未要求更正其病历本上的名字,出院后发现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和报销商业保险时,才要求医院更正,可知伍某非善意,并意图使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金。

       法院认为,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院并无审核患者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如赋予该项法定义务给医院,遇到紧急情况,可能妨碍及时治疗。伍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且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无过错;从引导社会诚信出发,法院最终判决对伍某要求更正病历本名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郑延锦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三年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代理以及破产清算、企业并购、合同处理等非诉服务。

       个人简介:星河律所专职律师,2017年进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先后在诉讼部、破产部工作。自执业以来参与或承办多起破产清算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并为星河所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本案中,伍某确实因工受伤,为何工伤认定受阻?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是依据当时患者的病理生理情况作出客观反映的一种记录,病历的书写和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已经制作的病历是无法轻易修改的。且病历本记录的就医人员与实际受伤人员信息不一致并非是医院的过失,医院有权拒绝其修改病历的请求。

       在本案中,伍某冒用他人身份就诊,导致其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医学证明的登记错误,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等不一致,致使其无法直接被认定为伤残或工伤。

 

2、 患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将导致门诊病历手册、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报告单和交费单据上记录的患者身份信息等记录与实际就诊人员脱节。若发生医疗事故,将无法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对实际就诊人员进行过治疗行为,冒用他人信息就诊的患者将无法直接证明上述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3、 除了影响医疗事故认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法律责任也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4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故意使用投保人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就诊,意图骗取保险金的,相关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是严肃的,我国设立医保系统的原意是为百姓谋福祉,但是伍某却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医保待遇,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律是要严惩的,本来是想占小便宜,却构成了大错。

 

4、除了案例中伍某的行为,还有哪些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医保的情形呢?

       这种情形还有一些比较常见的行为,比如:说借用、冒用亲戚朋友的医保卡;拾到他人医保卡后刷卡买药或就诊;盗窃他人医保卡后刷卡使用;办理了住院手续却未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挂空床”行为;还有未实际就诊、治疗或买药,却在医保卡中刷取了对应金额;或是刷卡后退现金等套现医保资金“空刷医保卡”的行为。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医保卡只能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医保卡,仍出租、出借,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5、本案中,伍某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的话,那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考察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像精神病人就不能满足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第二个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说周某和伍某沟通确认过,伍某明白自己是冒用周某的医保骗取医保资金,周某也同意伍某冒用自己的医保,并且两人都希望希望可以骗取成功;第三个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

       要判断周某和吴某是否是共同犯罪,就必须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周某是否与伍某积极主动地沟通达成了伍某冒用周某医保的一致意见,是否共同实施了骗保行为。如果伍某仅仅是知道了周某有医保,自作主张地冒用了周某的行为,周某本人不知情也未提供帮助,那应该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星河小提示】:
     
我国实行医疗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救助对象能更及时、更全面地获得医疗服务,而冒用社保卡的行为将极大地损害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威胁到每一个参保人员和救助对象的医保权益。医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为了你我他的合法权益,应自觉杜绝冒用他人医保卡或出借医保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