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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前言】:

       结婚买房往往是幸福生活的开始,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走到了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双方争的大都是房子、孩子、票子。其中,因为房产权属种类繁多、分割起来较为复杂,从而引发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了解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有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A女士、B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一女。B先生在婚前全款在杭州购置了3套房产,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B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交流不够,矛盾逐渐加深。

       2020年,A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A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由她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但B先生则认为,他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家庭大小事从不与自己协商,还常因家庭琐事与其争吵,动不动就提出离婚。女儿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A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B先生则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会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酌情判定A女士分得25%的份额,B先生分得75%的份额。

       A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雷 彬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涉房涉地纠纷、金融机构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中共党员,专职律师,2019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先后就职于执行部、非诉部、诉讼部、金融部;并有10余年的法院工作经历,积累了大量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保全与执行法律工作经验。

 

 

1、 婚前购买的房产,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就意味着配偶拥有一半的产权? 

       B先生将A女士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的行为,法律上视为赠与,如果B先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话,A女士是三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但不一定平均分割。共有房产,法律上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各自的份额未分割前是不明确的,在双方都出资的情况下,分割时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处理的;按份共有,就是按照比例共有,共有人的各自份额是非常明确的,分割时直接按照房产证上记载的比例进行分割。

       本案中,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意味着各半共同,亦无证据证明B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A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2、本案中,A女士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有哪些?

       A女士要求分割三套房屋产权一半份额的诉讼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赠与份额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约定具体的赠与份额,也未在房产登记时明确房产权属按照对半的比例享有,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B先生赠与A女士的产权份额是不明确的,但不等同于一半份额。

       二是A女士对共有房屋没有经济贡献,似于不劳而获。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B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未贷款购房,不存在A女士参与还贷的情形。在与B先生领取结婚证后,A女士并没有付出经济代价就获得了三套房的产权共有资格。

       三是A女士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A女士以房屋产权加名享有一半产权份额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不是B先生自愿为其加名的,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套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巨额彩礼性质,B先生可以要求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法院会综合考量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四是对半分割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如果不分原由,凡是产权共有的,法院一律各半分割,这样助长了不劳而获、通过短暂婚姻获得他人巨额财富的不良风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3、司法实践中,什么情况下离异双方会分得一半房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分得一半的: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签订了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第二种情况是需要加名的一方,出资补偿产权方获得共有房屋份额,房产证上是夫妻共同共有或者按照50:50的比例共有。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房产有按揭贷款,配偶参与共同还贷,贷款还完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形成共同共有的。 

 

4、什么情况下房产分割会少于一半或者多分?

       本案是常见的房产分割少于一半的情形。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房产证上未明确按比例共有或者没有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共有的,离婚时未出资方会少于一半房屋价值补偿。司法实践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补偿一般不会超过房屋总价值的30%。

       加名后的一方要求多分房产份额,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另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如果一方经常嫖娼、出轨,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超过一半的份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加名一方对房产没有经济上的贡献,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比较少见。 

 

5、本案中,如果房本上没有A女士的名字,她是否一分都得不到? 

       如果房产证上没有A女士的名字,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要求补偿的。

       一、如果A女士参与出租房屋的管理事务,例如:带租客看房、商谈签订租房合同、催收租金等事宜的,收取的租金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分割租金收益的一半。

       二、如果A女士工作的时间较短,绝大多数时间在为家庭付出,处于全职太太的角色,按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料理家务方面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家务补偿。如果A女士属于这种情况的,可以要求B先生给予补偿。

       三、如果离婚后女方存在经济困难、无房居住,可以要求男方在一套房屋内设定居住权,给予一定的免费居住期限,女方可以提出免费居住至再婚的要求,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形式确定;A女士也可以要求B先生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星河小提示】:
       结婚的时候,一些人会盘算我能在对方身上、在这场婚姻中得到什么,而不去想我能为对方、为这个家付出什么,这样往往导致婚姻的失败。而长久牢固的婚姻是需要两个人相互扶持、共同付出、努力经营的,这样的婚姻才能开出幸福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