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人知道“担保”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督促作用,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一旦经过,对债权人来说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案情回顾】:
2010年,因资金周转需要,陈某向刘某借款10000元。在多次催讨后,2020年1月13日,陈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壹万圆整,2020年还伍仟,2021年还清。借款人:陈某。”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因陈某未按约定还款,2024年6月,刘某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刘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陈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陈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故李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清偿借款1万元,并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