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也会“过期”?
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322

【前言】: 

      很多人知道“担保”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督促作用,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一旦经过,对债权人来说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案情回顾】:     

       2010年,因资金周转需要,陈某向刘某借款10000元。在多次催讨后,2020年1月13日,陈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壹万圆整,2020年还伍仟,2021年还清。借款人:陈某。”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因陈某未按约定还款,2024年6月,刘某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刘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陈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陈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故李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清偿借款1万元,并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其确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应当且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是一个意思吗?

       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不是同一个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担保期限是指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不超过主债务的期限。

 
 

三、法律规定担保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担保人李某仅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保证期间。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

 

四、一旦保证期间经过,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按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此,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要求,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只有正确、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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