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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跑步相撞受伤,责任谁来担?

前言:

       学生在上体育课跑步时被同学撞倒受伤,侵权责任该如何划分?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小黄与被告小王系某学校同班同学。2023年12月某日,二人在上体育课进行1000米跑步练习时,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

       小黄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中级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经司法鉴定,小黄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小黄因本次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54.39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黄与小王在体育课上进行的跑步活动本身不具有对抗性,亦不存在互相冲撞的必要,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本案亦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王未遵守体育课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时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练习起跑,应随时对学生练习的方式、间距、速度等进行监督、提示、纠正等管理,即使学校在课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黄自行承担10%责任,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赔偿26218元;学校承担20%责任,赔偿7491元。

       一审宣判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析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育课具有一定运动风险,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与运动规则,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安全无小事,体育课堂更需严守规则。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秩序,规范开展运动项目;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规则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学校要强化体育课教学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