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次数:704

【前言】:

        生活中,与人相处发生口角摩擦的事时有发生,有的人吵架时你来我往言语激烈,甚至有的人一时冲动,只顾着自己出气、过嘴瘾,不吵赢不罢休,丝毫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及后果,结果因为吵架闹出了人命。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类案例背后的法律焦点。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为了方便,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一天傍晚,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面包车挪走。王某认为他已经将车在此处停放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回到自己房屋内。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离开后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遵守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王某拒绝赔偿,认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有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律师说法】:


陈艳平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商债催收、侵权纠纷、交通事故、金融借款、房屋买卖等民商事纠纷。擅长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擅长金融领域催收业务,执业以来,为金融银行顾问单位催回逾期贷款现金上千万、以物抵债金额近亿元。
        个人简介:2006年-2009年在广东从事外贸业务三年,2010年-2018年从事法院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工作,先后在审判监督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速裁庭等庭室接触各种类型民商事案件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实务经验。2018年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现为团队专职律师。先后在律所诉讼部、执行部、金融部岗位工作,曾任律所金融部桂阳组组长,现任律所金融部宁波银行组组长。

 

       就本案来说,于某自身疾病虽是主因,过激言行亦有过错。首先,行为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过错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态,或者对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故意的认定采用主观标准,而对于过失的认定则以注意义务为基础的客观标准。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对于某既往心脏病史的情况并不知情,对于某死亡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态。但其与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于某争吵,并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此种行为显属过激行为。王某的过激言行已经对于某造成一定伤害,可能会诱发被骂者发生疾病的风险,其未尽到一般人审慎注意义务,放任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心态。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小时,如果没有王某的过激吵闹行为,于某就不会情绪不稳、病情发作,故王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使王某对于某的既往心脏病史不知情,但作为一般的理性公民,也应当对这种错误行为进行评价和控制。在没有于某自身疾病这个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仅会产生道德上的评价和谴责。但王某的行为介入于某自身疾病的特殊体质,产生了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王某过错行为的评价即上升至法律层面。王某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两者的过错相互交织产生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双方均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该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责任人在其自身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其义务,也不让受害人过分“自由”,不允许受害人将自己过错行为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人,激发受害人主动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动力。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

       本案中,于某自知自身存在既往心脏病史,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过失相抵原则的精神。且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星河小提示】:
        生活中,我们与人相处很难不发生任何口角和摩擦,但我们要明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学会换位思考,文明、理性地沟通和表达诉求,千万别让“吵架气死人”的事情重演。

©2022-2023 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