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需要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4-05-17浏览次数:521

【前言】: 

       男女朋友交往随着关系逐渐亲密,从基础的感情需求逐渐伴随着物质需求,不仅通过日常陪伴传递自己的爱意,每逢节日、纪念日也会向对方送礼物、发红包,形成一种示爱的浪漫仪式。但有的情侣在分手后撕破脸面,那些你情我愿的示爱逐渐变成欠债还钱,那么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进行返还呢?

 

【案情回顾】:     

        2020 年,吴某和李某经亲戚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为巩固恋爱关系达到结婚目的,吴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 75376 元,其中七笔款项为“520”“1314”等特殊表达情感的数字共计 4434 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吴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财物及转账款,李某仅退还吴某所购买的手镯,并未返还其他财物,吴某催要未果,因此上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吴某给李某转账中,有七笔款项为“520”“1314”等特殊表达情感的数字,共计 4434 元,认为该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小额赠与,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应向吴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70942 元。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应当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吴某以结婚为目和李某交往,其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财产,应认定为其为了巩固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双方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者顺利结婚时,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应当将受赠财产返还给赠与人。当受赠方拒不返还财产时,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李某应当向吴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给付的财物大小是否影响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计算?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外卖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三、因恋爱关系产生的经济纠纷,都能得法院支持吗?

       不一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这里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男女方在起诉时将交往期间的款项列为借款,把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定义为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和借款已实际交付。如果起诉方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种情形就是之前所述的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

       第三种情形是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什么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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