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追赶致人摔伤,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5-08浏览次数:555

【前言】: 

      宠物伤人常见的是直接接触的咬伤、抓伤等,如果宠物并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而是追逐导致路人摔倒受伤,如此情形宠物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未拴绳泰迪犬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退跑开,不慎摔倒在地。小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治疗30天。经该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乐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

       陈某辩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未追赶和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小乐存在主动挑逗、投打、追赶泰迪犬等情形。

经认定,小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272.23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2272.23元。

 

【律师说法】:

 

一、案例中,原告受伤并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为何宠物主人也要担责?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除外),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原告摔倒并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二、案例中,小乐奔跑不慎摔倒受伤,是否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未栓绳牵领即出门遛狗,休闲散步期间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侵害发生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存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陈某应对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宠物伤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免除宠物主责任?

       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抗辨事由包括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等情形,这需要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但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四、对于宠物伤人的情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

       (一)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动物无主人,但由爱心人士定期饲养,由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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