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交通事故中,两车并没有接触,伤者却要求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样的交通事故究竟需要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6日晚8时许,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偶遇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对面超车驶来。李某见状赶紧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当时路面潮湿,李某不慎侧翻倒地受伤。期间小型客车与二轮摩托车未接触碰撞。
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夜间驾车途经事发地,在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未有效控制行车速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第42条第二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车途径事发地,遇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影响对面来车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一款第二项,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事后,他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无奈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当天自己并没有撞到李某,因此李某的受伤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也认为,李某受伤是事实,但与王某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审理并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最后王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赔偿15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并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王某并没撞到李某,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本案中,虽然两车未发生接触,但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倒地而受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很微不足道的错误驾驶操作行为,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例如: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等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此司机驾驶时务必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车辆行驶途中务必规范驾驶,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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