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易发,后果往往不堪设想,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意识的淡薄。那如果是老鼠咬破橡胶管燃气爆炸致他人死亡,房主需要负责吗?
【案情回顾】:
罗某系某民宅三楼房主,与女儿小罗共同居住。2020年6月29日,某劳务公司依约对罗某家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后,向罗某下发《客户安全检查记录表及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检人员现场口头告知罗某胶管存在老化问题,需更换波纹管,但罗某未对家中穿墙的燃气软管进行更换。此后,燃气公司未督促整改,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亦未对其采取停气或限量供气等措施。
2021年6月20日,小罗喊住在一楼的涂某到三楼帮忙赶老鼠,在涂某进入厨房时突发燃气爆炸,导致涂某全身多处烧伤、房屋不同程度毁损。事故发生后,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感染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老鼠咬坏橡胶软管造成燃气泄漏引发闪燃。关于闪燃原因,不排除伤者涂某穿着化纤材质衣物产生静电造成闪燃。
涂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小罗、某燃气公司、某劳务公司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万余元。
法院依法酌情认定由被告罗某、小罗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小罗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12万元;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燃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本案涉事故的原因及各方过错与责任大小如何认定?
受害人涂某系小罗于事发当日喊去帮忙赶老鼠的,被告小罗、罗某应为共同请涂某进行义务帮工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罗某和小罗应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被告罗某、小罗是房屋和燃气的实际使用人,对燃气计量表出口设置的橡胶管负有维护、更新义务,其在已经被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告知橡胶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更换,导致隐患一直未得到消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燃气均经过加臭处理,二人在老鼠咬坏橡胶管导致燃气泄漏后,对泄漏的高浓度燃气未及时发现,也存在一定疏忽;
第三,在闻到气味后,罗某、小罗和涂某三人未第一时间选择开窗、撤离到安全区域,对事故处理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判能力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
三、事故中,死者涂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关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涂某所穿衣物材质容易引发静电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该知识普及程度并不是很广泛,且事发突然,不可强求原告对该专业程度较高的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涂某对自身着装问题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因此加重其责任。故认定被告罗某、小罗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死者涂某自身对事故处理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判能力不足,具有轻微过错。
被告某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和安全检查维护单位,对入户安检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依照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条款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复查,也未采取限气、停气措施,未将严重隐患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隐患长时间存在,无任何单位跟进处理,存在一定过错。
五、该案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如何理解?
被告某劳务公司依照其与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安检业务委托协议》对案涉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仅对受托事项向委托方燃气公司负责,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