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门口的物品被物业当垃圾清理了,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21浏览次数:1678

【前言】: 

          生活中,许多小区居民为图方便,习惯将杂物或私人物品堆放在楼道等公共区域,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但影响消防安全,还会带来许多纠纷隐患。

 
【案情回顾】:     

       近日,某小区业主孙先生称,自己将含有多张收藏版纸币的物品堆放于自家门口楼道内,后来发现物品丢失,经核实得知系小区物业公司清理后变卖,故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

       据孙先生诉称,妻子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进整理箱,并暂搁置在门口楼道内,但妻子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此后,其与妻子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其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其次,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火情,并在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即将对小区楼宇内公用空间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因此认为孙先生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1、从法律意义上说,自家门口是属于自家管理的领地吗?

       这个问题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很多业主都认为自己家门口就是自己家的地盘,在自己家门口放个鞋柜,楼道里堆放点杂物,是很自然的事情,自己有权支配自己门口的“领地”。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可以的。民法典规定,除了业主产权面积,即专有部位以外的其他部位都属于公共部位。这个公共部位的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它的使用和利用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共同管理。

       一般来说,现在的小区都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不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业主有权合理使用这些公共区域,例如正常的上下楼通行、搬家时临时摆放物品等等。如果业主长期占用楼道等公共区域,显然侵害了其他业主通行和消防安全权利的,是不可以的。

 

2、本案中,物业人员未经业主同意将其摆放在门口的物品清理掉,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果孙先生只是因为整理家里的物品,暂时把整理箱放在门口,这种临时的占用行为,它是属于合理使用楼道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如果对整理箱进行清理,应当询问或事先通知孙先生。

       但是,现实当中,往往物业公司在清理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这个物品是谁的,因此采取了在楼道或者业主门口,通过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业主进行通知,让业主自行清理,这种通知方式也是可以的。如果业主长时间不清理的话,就视为业主拒绝自行清理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单方面进行清理。

 

3、本案中,物业公司该不该对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在对孙先生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之前,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孙先生自行清理的话,物业公司是存在过错的。这样,即便业主占用公共通道,自身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尽到了事先公告告知义务,所以业主需要自行承担物品被清理损失的相关后果。

 

4、类似情况应当如何避免?

        许多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非常常见,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极易产生财产纠纷。首先,广大业主应该遵照相关法律和物业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得随意占用,不能因为图一时方便就将私人物品特别是贵重的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区域,以免引发纠纷隐患。

       物业公司为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清理楼道中的私人物品前,理应提前通知小区业主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清理,这是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必要程序和措施。小区业主应根据物业通知积极配合清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5、随意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居民房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为消防通道,对于放置私人物品占用该通道的,极易产生火灾风险,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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