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人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有那么几个不遵守规矩、心存侥幸的人。大家都知道喝了酒的人开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喝了酒只坐车不开车的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案情回顾】:
某天晚上,沈先生与杨女士在金山区的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杨女士打算叫代驾开车送两人回家。但沈先生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天色已晚,又恰逢雨夜,肯定不会遇到警察。杨女士见沈先生如此“信誓旦旦”,便打消了心中的顾虑,让沈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而杨女士则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
【律师说法】:
王身伟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非诉讼业务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公司改制等;诉讼业务包括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1、本案中杨女士只是坐车,为何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除了醉驾,还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醉酒驾驶是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犯罪。
醉驾,一般追究的是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经过酒精含量测试,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通常的危险驾驶罪追究责任的主体。
上述案件当中杨女士没有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刑法》里面的共同犯罪理论,杨女士虽然没有自己驾车,但是她把自己的车辆借给了其他人驾驶,实际上是给被告人沈先生提供了犯罪的条件。这在《刑法》上称为帮助犯,可以将它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犯罪行为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多人实施,比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叫做任意共犯。某些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如聚众类犯罪,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叫做必要共犯。
共同犯罪中有的有分工,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自己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也有的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没有亲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也是有规定,比如教唆犯和帮助犯,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也是构成犯罪的。比如一个人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或者是组织领导一项犯罪。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个人没有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但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人在犯罪当中的作用,就是一个共犯。共犯包括主犯和从犯。
3、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有哪些情形?
一种是教唆行为。比如领导带着驾驶员出去吃饭,吃饭的时候都饮酒了,领导要求驾驶员开车,驾驶员原本不愿意,但在领导的命令或教唆下,实施了酒后驾车行为,这位领导就成为了危险驾驶的共犯,应当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帮助行为。就是明知他人饮酒了,还给他人提供驾驶工具,比如汽车或者摩托车等,只要是把机动车提供给饮酒人驾驶,就是提供了帮助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明知他人开了车过来,同桌的人还要极力劝他喝酒,在他准备开车的时候也不去阻止,这种情况下的醉驾,同桌人也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虽然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争议,但是在民事赔偿当中,很多法院的判决是会追究共犯责任的。
4、结合案例,如何分析杨女士的“共同犯罪”行为?
上述案件当中,杨女士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杨女士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对酒驾的后果也是明知的,但她经不住沈先生的劝说,抱着侥幸的心理,把自己拥有的车辆交给了沈先生,为沈先生的犯罪提供了条件。因此,杨女士成为了这一起危险驾驶罪当中的共犯,是一个帮助犯。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因为杨女士自己没有亲自驾驶,只是提供了帮助,在法律上叫做从犯。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上述案件当中,杨女士的处罚比沈先生轻。
5、本案中,如果车不是杨女士的,她还构成共同犯罪吗?
如果是车辆不是杨女士的,她只是坐在上面的乘客,那她就没有为沈先生的犯罪提供条件,也就没有实施共同犯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6、明知驾驶人饮酒还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在机动车赔偿的民事案件当中,不管是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还是车辆占有人,如果明知驾驶人饮酒,却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星河小提示】:
酒驾,并不是行为人一个人的责任,坐在车上的各位可能也会涉及责任。因此,在饮酒驾车当中,即使自己没有驾车,也要避免要求别人驾车,或者明知他人醉酒还给别人提供车辆。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陷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境地。
上一篇:预付式消费的“坑”,你踩过吗?
下一篇:职业放贷人长啥样,你需要认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