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患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则破坏了以诚相待、相互信任的基础。因此,《民法典》对此类婚姻做出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小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明,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彼此感觉情投意合,开始了同居生活。2020年5月,小红怀孕了,孩子的到来让两人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并于当年7月办理了登记结婚的手续。领证之后两人一起来到医院做婚前检查,而此时小明却神色慌乱、情绪抗拒。
经过婚检,小明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且染病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通过服药来维持病情。检查结果出来后,小明向小红坦白实情,但也表示他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已经不在传染期内,不会传染给她和她腹中的胎儿,希望小红能给他一次机会。
小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在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为阴性,也就是没有被感染。但小红无法接受对方在婚前对这一重大情况的欺瞒,也无法接受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
2021年3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明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这一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小红提出的婚姻撤销请求予以认同。
【律师说法】:
邓 昕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经济案件强制执行。
1、 案例中,撤销婚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 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的。医学是发展的,不断出现的疾病种类非常多,治疗疾病的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进步。从科学的角度讲,试图详尽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或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没有办法做到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重大疾病”指的是艾滋病等乙类传染病,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发风险率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等。
3、撤销婚姻以后,男女双方是属于离异还是没有结过婚?
按照《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如果婚姻被撤销了,法律后果就是相当于这两个人没有结过婚。如果两个人办了离婚,再结婚叫二婚,但是如果婚姻是被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没有结过婚,再结婚的话,也算初婚,不算是二婚。
4、本案中撤销婚姻对小红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可以要求小明进行一定的赔偿吗?
对于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民法典》是有明文规定的,第1054条的第二款就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小红就属于无过错方。小明明知自己患此病7年,但是在结婚前却并没有告之对方,而是选择隐瞒,导致小红在误解的情况下和小明领证结婚,现在法院支持撤销婚姻的情况下,如果她提出要求男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目前有两种;《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其区别大致有三点:
第一是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无效的申请。
第二是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而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第三是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星河小提示】:
婚姻虽可撤销,但不愉快的婚姻经历和记忆却难以抹去,甚至会影响终生。目前,我国虽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是男女双方在领证结婚之前,还是要注重相应的健康检查。同时男女双方在婚前也应彼此深入了解、坦诚相待,这样缔结的婚姻才能无怨无悔。